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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怎么规定?

2024-11-15 18:33:38 来源:互联网转载或整理

一、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怎么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讼。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

二、破产债权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79项将破产债权确认***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两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因此,即使发生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因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仅为象征性的10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对于债权人没有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企业破产法》没有继续采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的规定,而是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债权破产的分类将破产的债权确认***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的确认***,还有普通的批产债权的确认***,前者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

本文标签: 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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