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消息,据南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投前调查和投后管理不到位,导致同业***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机构罚款30万元。
据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成立于2014年10月11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93号建大商厦一层,法定代表人为郑勇。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点,金融机构同业***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本站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