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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μ 年应税销售额” ), 超过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

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 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 含未取得销售

收入的月份。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成税服

务销售额分别计算, 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 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

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也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

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

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1)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无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

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

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

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理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理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五、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

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

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