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目前跨境电商b2b出口金额逐年上升,在2020年,国家针对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海关总署在22个海关进行了试点管理,新增了b2b出口申报下的两类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的政策有哪些优势,让跨境电商的b2b出口企业值得到综合服务平台去注册和备案呢?
结合这个文件,以及杭州和上海两个试点(北京试点未找到综试区网址)对于b2b出口申报的操作介绍和日常答疑,针对未做规范的收汇结汇以及出口退税,在参照已有的文件规定和一般贸易下的出口退税方式,给大家整理了试点海关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优势、定义、备案和出口申报的业务流程,以及和出口退税相关的结汇和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优势
1.1 通关便利:无纸化报关、b2b出口货物优先查验、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转关及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6 位hs 编码简化申报。
1.2 一站式服务:利用综合服务平台优势,报关、物流、收汇结汇以及退税可以在同一平台查看,可以自动传送数据,实现各环节的数据交换,实现***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出口和退税效率。
通过以下杭州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对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示意图和流程图,理解下数据的集中化处理带来的便利和效率提升。
出口b2b业务流程
二、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定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即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三、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的备案(以上海为例)
前置资质办理如下图:
下面针对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相关事项(3、6、7)进行说明:
事项3,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选择时,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电商企业可选择“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选择“物流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人企业选择“监管场所运营人”。
事项6,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如企业采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则还应当进行海外仓备案。
1)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分为两类企业,一是平台类企业,租赁或自建海外仓供自营或入驻电商企业使用。另外一类是电商企业,在境外海外仓入驻开展跨境电商b2b 出口业务。
2)申请材料
(1)企业需填写《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2)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需要能够证明申请企业与海外仓的关联关系。
3)手续办理:纸面材料递交或者具备条件的直属海关网上办理。
4)申报要求:在现有系统设计下,订单/订仓单报文内电商企业代码字段需要与报关单、清单表头校验。9810 模式中,报关单、清单收发货人代码或生产销售单位代码与海外仓企业代码表校验。
事项7,简化申报申请及配置
在上海开展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9710 出口)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 出口)的清单申报企业,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目前,上海可开展9710、9810出口业务的关区有浦东机场和洋山港。
四、跨境电商b2b 出口申报流程
4.1 清单申报模式
对于单票货值在5000 元人民币以内并且不涉证、涉税、涉检的货物,企业可选择采用清单方式或报关单模式进行申报。其中,9710监管方式申报订单,9810 监管方式申报订仓单。
清单申报模式概要流程示意图
清单申报模式具体流程示意图:
4.2 报关单申报模式
对于单票货值在5000 元人民币以上或涉证、涉税、涉检的货物,企业必须采用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其中,9710 监管方式申报订单,9810 监管方式申报订仓单。
报关单申报模式概要流程示意图
报关单申报模式具体流程示意图
主要出口模式对比
五、银行收汇和结汇
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扣除境外发生的平台、仓储、物流等费用后的余额办理收汇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六、出口退税
目前关于9710/9810监管模式下的跨境b2b出口业务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尚在研讨确认中,暂未正式出台相关政策,根据目前的出口申报方式,采用不同的办理方式。
清单申报和简化申报方式,由于是不涉税事项,出口后去税务局进行免税申请。
报关单方式申报,按照出口申报方式进行分别处理。
9710方式出口,在收到海外客户货款后,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收汇结汇,把数据发送到相关部门。参照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办理。
9810方式出口,在海外仓货物实现销售后,参照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办理条件,是对于该申报报关单收款结汇后,按照现有的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出口退税。
从目前看,全国共有22个海关(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2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由于在试点时期,还没有出来针对跨境电商b2b出口的退税政策。
以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的支持政策会落地到相关联的其他部门,构建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环境也会尽快到来,希望这次关于b2b出口方式的政策整理给你的工作带来便利。
政策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