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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概念的规定是什么?

2024-11-01 05:07:22 来源:互联网转载或整理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代表人也是共同诉讼人中的一员.

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或应诉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或应诉,又可分别***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但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权利义务共同型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原因共同型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共同诉讼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主体。还有所诉讼的目标是相同的。才可能产生共同诉讼。法律规定了共同诉讼的法律实行范围。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其实是为了简化诉讼流程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应当注意相关的诉讼代表的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在出现多数原告的时候无法处理的情形。

本文标签: 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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