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积分规则
积分累积规则
1、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签账消费,2012年1月1日(含)后每消费人民币1元累积1分,每消费1美元累积7分;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每消费1美元累积8分。(特定类型的交易和特定商户类别的签账消费不可获得积分,详见以下第2条)。交通银行保留不时调整积分计算方法的权利。
2、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1)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规定的各项利息和手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取现交易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转账交易、取现交易、部分网上交易*。(*2012年1月1日起,网上美元消费、交通银行积分乐园club.bankcomm.com现金部分消费可累积积分。网上美元消费是指交易代码为网上消费且通过VISA或Mastercard线路交易的消费。)
-(3)特定类别的签账消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交易;医院;初级和高等学校;大学、学院、专业学校;慈善和社会服务、非赢利事业;罚款;保释金和债券;纳税;***服务;使领馆收费;***贷款;以及下表中所列特定商户类别的签账消费。
积分使用规则说明
1、积分使用申请仅限指定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使用,交通银行将即时从持卡人积分账户中扣减相应积分。
2、各项积分使用方式或项目(包含积分乐园、航空里程、积分抵现金或其他)、使用标准、使用规则均以当时积分乐园和信用卡网站公布的各项目条款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1)积分乐园相关规则请登录club.bankcomm.com进入帮助中心”查询。
(2)航空里程规则《遨享天地”飞行里程计划条款及细则》
(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积分抵现金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4)联名卡专属礼品兑换规则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中各联名卡产品公布内容为准。
3、同一主卡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信用卡积分可以申请合并,联名卡专属计划信用卡除外。多张信用卡积分合并可通过积分乐园或400客服热线进行受理。
4、持卡人积分账户必须存有足够的积分,并获交通银行接受其使用申请,方可使用。如果积分不足,使用申请将自动被取消。
5、所有积分使用申请不论以任何途径提交到交通银行,一经交通银行接受,即不可取消或更改,所需积分将从指定信用卡积分账户中扣除,积分的更新将显示在下一期账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