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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

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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