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综合百科 > 烟台市中院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十项新变化

烟台市中院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十项新变化

民间借贷行为主体范围有了新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是单一的民间借贷出借主体为自然人。这次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出借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出明确规定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24%,但未超过36%,属于自然债务。对于这部分利息,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未支付的,不得请求支付。

规定了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证据的审查标准

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出借人除了应提供借据外,还应提供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据。对于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对方否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做出综合审查判断。

细化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次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了细化。根据交付标的物方式不同进行界定生效时间。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生效;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对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实施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由无效改为有效

第一种情况,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二种情况,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而这上述两种情况,以前都认定为无效。

明晰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企业借贷还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借贷的责任承担做出明确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提供借贷关系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经营者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

个体网络借贷,也称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打击力度加大

发现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的,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依照在今年十一月一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永全指出,民间借贷涉及经济、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烟台中院将加大宣传力度,为司法解释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多种形式,抓好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研究、积极探索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全市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深入开展理论研讨,提出应对措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严格执法,确保准确适用司法解释。